您好,可交换债**可以设置主动下修换股价条款**,条款在募集说明书预先约定。
(1)核心结论:监管不禁止 EB 设置换股价向下修正,属于可选条款,不是强制条款;触发约定条件后,发行人(上市公司股东)有权决定是否下修。
(2)底层规则逻辑:可交换债属于股东发行的公司债,交易所指引允许约定换股价格修正机制,用于平衡股价下跌后的换股交付压力。
(3)修正主体口径:下修决议由 EB 发行人(股东)内部决策,**不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和可转债下修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明显区别。
(4)担保补足口径:一旦下修换股价,全额换股所需股数增加;若担保专户内质押股票不足,发行人必须在修正生效前追加质押股份补足担保。
(5)控股股东约束口径:实控人、控股股东发行的 EB,下修后的换股价有底线要求,不能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以及 IPO 发行价。
(6)实操提示:下修方案确定后需要发布专项公告;下修仅为发行人权利,不是触发条件就必须执行。
如有需要请点击头像联系我~
发布于2026-9-22 17:32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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