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主体有什么核心差别
(1)核心结论
**可转债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可交换债(EB)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大股东 / 持股法人等),不是上市公司。**
(2)业务实操细节
可转债:发行人 = 标的上市公司,属于上市公司再融资品种;转股时发行新增新股,上市公司总股本扩大,存在 EPS 摊薄。
可交换债:发行人是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东;发行人以自身持有的存量上市公司股票做质押担保;换股是转让存量老股,上市公司总股本不变,无股本摊薄。
偿债主体区分:可转债本息由上市公司兑付;可交换债本息由发债的股东兑付,上市公司不承担偿债义务。
议案流程:可转债方案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可交换债是股东层面融资,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不审议该债券发行方案。
担保要求:公开发行可转债,净资产≥15 亿可豁免担保;可交换债必须质押对应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
(3)补充要点
发行主体差异衍生出一系列区别:可转债是上市公司融资;可交换债是股东个人 / 法人融资,本质是股东借助债券工具实现存量股权的减持安排;二者审核渠道、下修规则、信息披露主体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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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9-18 10:49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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