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主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可以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
- 流通转让规则: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还能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而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并且不能作为回购交易的抵(质)押品。同时,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
- 交易系统与方式:同业存单的交易要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该系统提供询价、点击成交和请求报价(RFQ)等交易方式。市场成员交易时需依据不同的交易方式,采取报价、格式化询价(若有)、确认成交的流程。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会生成成交单,成交单一经达成,对交易双方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
- 做市商制度:同业存单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由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担任。做市商要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连续报出相应同业存单的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
- 信息披露要求: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时,应当在中国货币网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发行人需在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市场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若在该年度内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应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发行人要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和发行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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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1-9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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