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 自2016年5月1日起,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 在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养老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种
- 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报批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政府部门,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占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免交企业所得税;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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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11-8 16:2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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