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资格:
-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 财务状况:
-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 独立性:
-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4. 运行规范:
-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自身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5. 募集资金运用:
- 募集资金要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要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发行人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仅为一般性要求,具体的上市条件可能因不同的证券交易所和市场板块而有所差异。此外,上市过程还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如果你有上市的计划,建议你咨询专业的金融顾问、律师或会计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并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合适的上市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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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11-2 19:48 那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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