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性质看,沪深交易所均属于“会员制非营利法人”,由国务院批准设立、证监会直接监管,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国企或私企。
股权结构:交易所没有可流通股份,会员(券商)仅有席位资格,无所有权;国家通过证监会行使监管权,资产归属国家。
治理机制:理事长、总经理等高管由证监会提名或任命,带有行政色彩,但日常运营市场化。
3. 境外对比:与港交所(上市公司,私企属性)不同,沪深交易所承担一线监管职能,具有公共机构特征。
结论:交易所是“国家控制的特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既非国企也非私企,投资者无需关注其股权性质,重点应放在交易规则与合规风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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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10-18 07:03 盘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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