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是竞争方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是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针对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核查意见和认定依据。
发布于2021-3-1 10:49 成都
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的“重大不利影响”,应当如何理解?
叩富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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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3-1 10:49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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