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例如,某股票在集合竞价时有以下申报:9.95 元有 100 手买入申报,10 元有 200 手买入申报,10.05 元有 150 手买入申报;9.95 元有 150 手卖出申报,10 元有 250 手卖出申报,10.05 元有 100 手卖出申报。按照原则,10 元能实现最大成交量(买入 200 手与卖出 250 手可成交 200 手),所以 10 元为成交价。此时,9.95 元的 100 手买入申报无法成交,10.05 元的 150 手买入申报可全部成交;9.95 元的 150 手卖出申报可全部成交,10.05 元的 100 手卖出申报无法成交。
发布于2025-5-23 16:14 武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