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附加的“全残责任”究竟重不重要?
这也是大家在有关“全残责任”的几个问题上最为关心的部分,额外的保费支出是否真的花在了刀刃上,还是说根本只是多此一举的行为?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保妹只能说见仁见智,不过在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中,基本上有7种左右的病种与附加的全残责任形成了相互叠加,具体如下:
1.脑中风后遗症界定的三项条件(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三项或三项以上)分别与“全残责任”中的第2、3、4、5、6、7、8项均有相似和重复的部分,而且赔付比“全残”的标准更宽泛,并不需要达到“全残”的标准;
2.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与“全残责任”中的第7条、第8条基本实现重叠;
3.多个肢体缺失的赔付标准与“全残责任”中的第2、3项责任完全相同;
4.重大疾病中的双目失明和“全残责任”中的第1项相同,并且赔付标准更低、更容易达到理赔标准;
5.瘫痪中的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既能永久完全丧失和“全残责任”中的2、3、4、5、6项的责任重叠;
6.严重脑损伤中规定的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和“全残责任”中的第7项责任重叠;
7.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与“全残责任”中的第8条基本一致;
由此可见,重疾险的前25种重大疾病已经包含了大部分可能由于疾病和意外导致的全残,并且从某些角度上来看赔付标准更低,因此,如果单纯从这一方面来讲,附加的“全残责任”更多的只是感官上的美好,实际存在的价值和起到的作用并不大。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发布于2021-1-28 21:09 免费一对一咨询
当前我在线
直接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