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动申请暂停转让情形: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或和解;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或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或重新上市,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无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或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其他事项 。
2、强制暂停转让情形: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其股票暂停转让,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暂停转让的处理建议,全国股转公司可结合主办券商处理建议,决定其股票暂停转让;全国股转公司基于中国证监会要求或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等其他情形,可决定公司股票暂停转让 。
发布于2025-5-4 20:50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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