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在功能上类似,都是给予股东合理退出公司的一种机制 。但在立法效力上,异议股东回购权高于现金选择权;从适用主体看,异议股东回购权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现金选择权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实行范围上,异议股东回购权更大,其在公司不分配利润、重大财产转让、解散和修改章程时也适用,而现金选择权只在合并、分立和重组等特定情况适用;可行使权力的条件方面,异议股东回购权必须是在股东大会上对于相关事宜投了反对票的股东才可以获得,而现金选择权则可以适用于全体股东;支付方不同,异议股东回购权的支付方即回购方是上市公司本身,会减少上市公司的股份发行数量,而现金选择权允许引入第三方作为支付方,对上市公司的发行股份不会造成影响 。
发布于2025-4-29 14:46 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