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第25A条规定,除特定类型公司外,经营一般业务的保险公司须在香港维持一定资产,数额不少于其香港一般业务净负债的80%及偿付准备金总和,确保在无偿付能力时有资产应付保单持有人申索,且此类索偿较普通债权人优先获赔。第46条(2)规定,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清盘人须继续经营保险人的长期业务并转让给另一保险人。
相比之下,内地保险法虽规定经营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散,但对清盘条件、操作及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说明不足。而香港保险在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上规定更细致。香港储蓄分红保险在稳定的保险体系下,能为您的资产提供可靠的保障和增值机会。如果您对香港储蓄分红保险感兴趣,右上角加我微信,我为您提供专业配置。
发布于2025-3-26 22:1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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