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抵押合同中的“流押条款”是无效的。
流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条款没有效力。这意味着,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流押条款,债权人也不能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而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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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北京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如果包含流押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双方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因流押条款或其他合同问题产生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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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2-21 11:13 阿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