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融资融券开通后存在多方面的使用限制,具体如下:
1.交易期限限制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公司与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2.交易申报内容限制
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包括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入数量、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融资”标识、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包括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卖出数量、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融券”标识、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融券卖出申报价格限制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4.保证金比例限制
①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
②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方面,个人投资者不得低于80%,机构投资者不得低于100%。
5.维持担保比例限制
①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证券公司在不低于上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投资者资信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
②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在不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且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40%。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在不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客户资信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追加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标准。
③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6.提取信用账户内资金或证券限制
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7.融资融券交易规模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过度波动风险,沪深证券交易所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进行了以下限制:
①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其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②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其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8.融资偿还与融券偿还规定
①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申报时需增加相应“卖券还款”标识。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办理。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②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申报时需增加相应“买券还券”标识。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办理。投资者买券还券时,不得通过卖券还款方式偿还融券交易产生的相关权益现金补偿负债。
9.信用账户使用限制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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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1-16 15:4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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