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三方存管指的是在证券交易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商业银行负责客户资金的存取与资金交收的业务。
具体来说,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银行存管,遵循“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的原则,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与证券保证金账户严格进行分离管理。
在这种模式下,证券经纪公司不再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只负责客户证券交易、股份管理和清算交收等,而存管银行则负责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并为证券经纪公司完成与登记结算公司和场外交收主体之间的法人资金交收提供结算支持。
这样的安排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增强资金的安全性。
相关问题可随时加微信交流,提供一对一解决方案。
发布于2024-11-22 08:31 北京



分享
注册
1分钟入驻>
关注/提问
15380799293
秒答
搜索更多类似问题 >
电话咨询
+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