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在限售股上市流通前需要披露提示性公告。具体来说,上市公司应当在限售股上市流通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日期至迟不得晚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日前一交易日。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让投资者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即将流通的限售股份的情况,从而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发布于2024-8-22 13:20 广州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日前三个交易日内刊登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2、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及持股数量、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占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股份上市流通的时间;
3、 本次解除限售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
4、 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该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说明;
5、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说明该股东对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处置意图;
6、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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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8-22 13:24 上海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可以在限售股上市流通交易日前一天披露,但需注意满足相关规定和流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 业务办理第一章信息披露:第四节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日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日不得晚于限售股份日解除限售日前一交易日。
以深交所为例,其解除限售流程大致如下:
上市公司下载相关报表,核查股东持股情况,包括限售股份明细数据和股本结构表。
上市公司向深交所提交解除限售申请,材料包括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股本结构表以及深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深交所同意解除限售后,上市公司向深圳结算分公司提交申请,包括在线填报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基本信息、上市流通申请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承诺函、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明细数据等。
深圳结算分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解除股份限售确认书后,对上市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向上市公司发送《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并要求核对。
上市公司核对无误并确认《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深圳结算分公司向上市公司发送《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上市公司联系深交所刊登公告事宜(限售解除前 3 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接收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结果报表。
在办理过程中,还需注意一些事项,例如深交所规定,业务办理期间,对于股份冻结状态发生变化、司法过户、转托管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涉及的托管单元变更等可能导致解除限售失败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予以关注,并提示解限股东勿在上市公司核对确认《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当日至上市流通前一交易日进行相关操作,否则由此导致解除限售失败的责任由上市公司和股东自行承担;若解除限售失败,上市公司须重新提交申请。
不同交易所的具体规定和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建议上市公司按照所在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同时,北交所也有相应的规定,具体可参考其发布的相关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于2024-8-22 13:27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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