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从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必须在50日内将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医院证明(顺产、难产、多胎、流产、引产、放环、取环、绝育术等)交给企业,企业必须在60日内向市劳动行政部门填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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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0-10-27 00:20 免费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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