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集运指数期货交易规则是上海国际能源中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监管要求制定的,旨在规范集运指数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保障市场公平、公正、有序运行。以下是国内集运指数期货交易规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合约规定:集运指数期货合约以上海航运交易所发布的集装箱运价指数为标的物,交易单位为“点”,每点代表一定金额。合约分为多个月份,包括当月、下月、随后两个季月等。
2. 交易时间:集运指数期货的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3:00,法定节假日和周末休市。交易日上午9:00至9:1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期间不接受撤单。
3. 价格波动限制: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设定了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即涨跌停板。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在涨跌停板限制下,买方和卖方均不能申报超出涨停板或跌停板价格的新订单。
4. 保证金制度: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买方和卖方在交易时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比例一般为合约价值的5%,维持保证金比例为4%。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
5. 持仓限额: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量进行限制,以保证市场的稳定运行。会员持仓限额分为普通月份合约持仓限额和交割月份合约持仓限额。普通月份合约持仓限额为合约价值的20%,交割月份合约持仓限额为合约价值的10%。
6. 强制平仓:当会员的持仓量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时,交易所将实施强制平仓,以降低市场风险。强制平仓遵循“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
7. 结算与交割:集运指数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交割日为合约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所在交割日当天进行结算,会员需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否则将面临强制平仓。
8. 风险控制措施: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如调整保证金比例、限制开仓数量、实施强制减仓等,以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投资者在参与集运指数期货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交易规则,合理评估市场风险,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合适的交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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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1-11 11:54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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