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条件如下:
个人客户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公司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认定标准:个人投资者在公司开户的,以托管在公司前20个交易日日均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为依据。证券市值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以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证券的市值,如通过港股通购买的港股。
(2)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认定标准:指定交易在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开户合计满六个月;具备公司或其他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至少有一次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3)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认定标准:目前上交所组织的期权知识测试有两种形式,期权经营机构在经纪业务分支机构组织的网上期权知识测试和上交所统一组织的现场培训测试。通过知识测试的投资者,知识测试成绩常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
(4)具有上交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认定标准:投资者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依据其参与上交所期权模拟交易的记录数据予以核定。公司可登陆上交所会员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指定交易在本单位的投资者的模拟交易经历。查询页面直接显示投资者模拟交易经历对应的级别,无需再查询模拟交易细节。模拟交易经历对应的级别以上交所系统显示为准。
(5)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为:积极型或激进型,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中未达“积极型”或“激进型”等级的投资者,公司不为其开立期权帐户。1年内对该投资者进行过风险评估的,可不重做评估,超过1年的需要重新评估。
(6)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认定标准: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公司应当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核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投资者提交相关承诺书。
(7)监管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公司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港澳台投资者只要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相关要求,可参与期权交易。
个人客户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公司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发布于2019-5-27 16:27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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