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六点之后仍然资金不足,则被视为放弃本次中签新股申购机会,同时,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新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新增。在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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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8-4 22:45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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