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的活力在于证券的流动性。传统的基本权利始终面临出让上的诸多困难,就民事财产权而言,由于并不包含人格及身份,其出让在性质上并无不可,但是其出让是个复杂的民事行为。
2.公司股东持有某的股票,则该公司股东依其所持个股数额占该公司出售的个股总额的比例而相应地具有对公司资产的控制权,但该公司股东不能主张对某一特定的企业财产直接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能依比例具有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事项和判断管理者等权利。
3.证券可多次出让构成了商品流通,通过流量变现为货币还可实现其避免风险的功能。证券的流动性是证券制度成功发展的根本。
发布于2023-7-4 14:34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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