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互联网金融)自去年就已经在传将设立行业准入门槛,也就是都在说的互联网金融牌照,但其进程一再推迟,各地至今尚无明确的结果。
从法律上来说,私募和P2P应该是没有多少直接的关系的。
按照监管的定位,P2P是作为金融服务信息中介平台,其定位很明确是“信息中介”,P2P平台所涉及的投资形式主要是债权类固收投资;私募基金则是集募集和管理于一身的投资机构,而且所涉及的投资是权益性投资。
P2P面临的客户比较草根,几十块就可以起投;私募基金则是要求单个产品必须100万其,两者之间的客户群体也是完全不同的。
按说,两者之间应该各行其道,没有太多的交集才对,但实践中却不然。
(1)有不少P2P平台,虽然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实际上的业务却并非借贷,而是通过P2P平台归集资金,设立一个主体,通过这个主体投资于私募基金,操作的方式可能是所谓的私募基金投资份额拆分或者收益权拆分(而这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操作模式)。
(2)还有些P2P平台,以自融的方式募集资金(利息由自己承担),然后通过关联方设立私募投资基金,这种模式的收益来源则是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支付给出借人的借款利息,利用的便是二者之间的收益差。
(3)此外,还有些私募基金公司,表面上发行私募基金,实际上却是通过线下渠道发行所谓的P2P产品,资金起步几千只几万不等,投资者签署的协议可能是合伙协议,但并不办理工商变更,也许还会出具一份收益承诺函之类的文件,待资金归集到一定规模,然后投资于自己设立的私募基金中,操作模式和第二种相似。
发布于2018-8-21 10:0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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