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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而这毕竟是两种不同的金融工具,在以下方面存在比较明显的不同。
发债主体以及股份来源不同
可交换公司债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公司债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可交换公司债中所换股份的来源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公司债中所换股份的来源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
发行的目的与功能不同
推行可交换公司债主要是从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出发的。旨在引导“大小非”及大宗限售股份股东以股票作质押,发行可交换债券,避免其急于抛售或不计成本抛售股票,以缓解股市压力。换言之,可交换债券的发行是作为监管机构一种“救市”的手段而出现的。对发债主体而言,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
而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一般是为了特定的投资项目而筹集资金。发行可转债一方面满足了发行公司以较低成本筹措资金的需求,还为投资者提供一种风险相对可控的、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其目的在于满足发行公司和投资者的需求,从而活跃市场活动。
可交换公司债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有利于加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连通。此外,因为可交换公司债事先锁定了未来的换股价格,这就决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数是长期看好公司、对换股价格较为认同、具有价值判断能力的投资机构,这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投资理念的长期化和理性化。而可转换公司债则主要承担筹融资的功能。
发布于2018-8-20 15:54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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