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融资又称融资性票据,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并以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套取资金,实现融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规,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商业交易为基础,而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也就是说,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禁止纯粹融资性票据的。但现在以“票据贴现”为名义的票据融资普遍存在,不论是银行还是企业都乐于从事和参与票据贴现业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从释放自有资金的角度讲,通过签发出票、背书转让实现的票据支付功能本身也蕴涵了融资功能。
其二,正常情况下,票据融资会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形成双赢局面。
一方面,银行通过提供票据贴现服务既可以向持票人、出票人分别收取一定的贴现利息和手续费(费率为万分之五),又可以从出票人处吸纳一定的存款(通常依据不同信用等级收取不超过票面金额30%的承兑保证金),还可以持票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或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另外,从数据统计上来说,承兑汇票作为表外授信业务,虽不计入商业银行信贷规模,但在流通中以票据货币的形式出现。而一旦持票人将票据贴现,该票据就成为头寸货币,计入商业银行信贷规模,而追求信贷规模扩大效应是商业银行十分热衷的。
另一方面,因贴现率远低于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般情况下,贴现利率比贷款利率低2到3个百分点),融资代价和难度相对较小,持票人通过贴现可以及时获得现金,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成本,甚至还可规避汇率风险。
目前,我国存贷款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对贷款利率实行最低限制,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已基本市场化,由市场供求决定。这样,即使加上银行承兑汇票万分之五的开票手续费,融资性票据获取资金的成本还是大大低于一般贷款(如2009年1月部分期限的银行贴现利率仅1.4%左右,低于半年期存款利率1.98%)。贴现利率的倒挂于是给一些企业带来了套利机会,他们一方面向银行办理票据贴现,另一方面将所得资金再继续存入定期账户,以此博取利差。因此,企业从降低融资成本与套利的角度出发,往往编造贸易背景,获取银行贴现资金。
其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的使用易于“逃避”银行及监管部门的监控。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主要风险在开票行,融资性票据贴现资金相当于开票行的信贷资金,贴现行通过查询证实了票据的真实性后,贴现资金基本没有风险,一般被视为企业自有资金,贴现行基本不对贴现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尤其是企业在异地他行贴现。这样,融资性票据贴现资金使用很容易逃避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监控,为企业不受限制地随意使用,信贷规模一经放松,票据融资“井喷”可想而知。
票据融资的乘数效应
近年来,我国货币信贷出现了历史上少有的超常增长现象,货币信贷增幅远远超过GDP和物价水平上涨之和,通过对信贷高速增长的影响因素或成因分析,票据贴现贷款成为本轮信贷规模快速扩张的首要因素。
事实上,本轮信贷的实际增长绝对没有统计数据反映的这么高,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之间通过空转票据业务虚增放大的,即存入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银票贴现,再将贴现资金作为保证金、再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再将银票贴现……这种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的循环空转,不仅使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脱离实质经济而呈现出超常增长势头,而且由于贴现被统计在信贷之中,从而也使其成几何级数地被虚增放大。
它的基本运作方式是:首先,一家本身并无资金或只有少量资金的企业,先在某家商业银行贷款1000万元,然后转为存款,并以此作为保证金,如果说保证金是50%,则可以开出一张2000万元的承兑汇票。然后企业将此承兑汇票拿到他行贴现,扣除贴息即可得到1800多万元的资金。而后又以该笔资金作为保证金开立4000万元左右的承兑汇票,再次贴现后又作为保证金并开出8000万元的承兑汇票。然后是1.6亿元、3.2亿元……如此循环往复。
贷款创造存款,存款支撑贷款,在票据承兑贴现泡沫越吹越大的同时,货币信贷与存款也越吹越大。换句话说,超常增长的货币信贷与存款,就在这种票据业务的空转对倒中,被衍生虚增出来,而且承兑保证金比例越低,被虚增出来的泡沫越大。这里,票据承兑贴现的空转存在着一个十分可怕的乘数放大效应,即1000万元的贷款支撑着1亿元,甚至2亿元、3亿元的信贷规模,形成一个倒金字塔。
票据业务隐含的风险点有哪些
近年来,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收入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在该项业务超常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不少问题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风险,并影响到了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1、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申请人签发、贴现商业汇票。我国《票据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承兑(贴现)银行应对出票人或贴现申请人的商品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其复印件存档保管。部分商业银行为追求票据业务量的增长,无视《票据法》的规定,对商品交易的真实性把关不严,放松、甚至放弃了汇票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违规为无商品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的出票人和贴现申请人签发、贴现商业汇票。有的商业银行甚至伙同承兑申请人利用复印技术,或伪造、变造虚假合同、过期失效的合同,或要素不全的合同,为其签发、贴现商业汇票,或同一合同重复承兑、超合同金额承兑,套取银行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形成较大风险隐患。
2、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形成较大的承兑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受利益驱动,漠视有关管理规定,给企业持有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将贴现资金直接转入该企业的保证金帐户,在企业没有任何商品贸易的情况下,为企业重新签发更高额度的银行承兑汇票。而企业利用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在不同的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通过激活部分保证金,办理出相应额度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商业银行贴现后,又将贴现资金转出贴现行,继续申办更高额度的银行承兑汇票,致使企业在不同的商业银行间通过激活保证金,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获取其实际信用额度的需求。看似高比例的承兑保证金,一旦某个资金链断开,就会引发承兑风险。
3、贷款转保证金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形成潜在信贷风险。商业银行为企业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对贷款的流向监控不力。企业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下,以购货的名义,将贷款转到保证金帐户,通过激活100%的保证金,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并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贴现套取银行资金。这种作法表面看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只是扩大了银行负债,没有任何风险,但是,如果这些银行承兑汇票经过贴现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就会形成信贷风险,若再考虑贷款作保证金的乘数效应,那么这种信贷风险会数倍的扩大,把本来应由企业承担的风险通过贷款转保证金的方式又转回银行自己承担,从而使风险高度集中于商业银行。
4、关联企业相互勾结,套取银行信用。出票人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与另一关联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后,由关联企业持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并将票据贴现资金回流给出票人。目前商业银行对此类关联企业票据交易还缺乏严密的监督和控制,对关联企业相互提供担保以及关联交易真实性风险认识不充分,没有制定有效防范票据业务中关联交易风险的制度和操作程序。而向关联企业签发承兑汇票后,受益人随即办理贴现并将贴现资金迅速划给承兑申请人,这种以融资为目的的套现过程,并没有真实贸易背景,隐藏着极大的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发生债务危机的不仅仅是一个企业,受冲击的也不仅仅是一家银行,其影响将是系统性的。
5、票据市场交易工具单一。成熟的票据市场应提供足够数量的不同期限、收益、风险和流动性特征的多种信用工具,便于市场主体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目前,我国票据市场只有交易性票据,没有融资性票据,票据市场缺乏额度足够的操作工具。在交易性票据结构中,银行承兑汇票是最主要的交易工具,商业承兑汇票所占比重较低。这种单一的票据种类格局,对经济活动的适应能力不强,许多企业的支付和融资需求都集中到银行承兑汇票上,票据业务发展过多依赖于银行信用,既不利于商业银行防范票据风险,引导企业扩大票据融资,也不利于票据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发布于2018-6-27 16:56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