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改革后,证券监管机关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针对上市公司,除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进一步丰富了交易所对发行人的监管要求和措施。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监管措施
对于出现股价异常波动,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并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2、明确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适用标准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注:深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未包含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应当参照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上市公司配合持续督导职责
(1)根据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必需的相关信息;
(2)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及时告知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
(3)根据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督导意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4)协助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披露持续督导意见;
(5)为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其他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4、沪主板新增投资者保护内容
沪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强调,因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证券群体纠纷的,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方式及时化解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此外,深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虽未对此作修订,但考虑前述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体现了监管机关对行为主体采用特定行为模式较为强烈的愿望,在实践中仍需要遵守。
全面注册制改革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高管资管计划减持、配合持续督导职责以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持续监管力度,有利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全部回答,如果还有什么疑问,也欢迎点击我的头像进行一对一咨询。
发布于2023-5-26 12:35 鹤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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