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一)交易对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发布于2018-3-12 10:10 深圳
+微信
发布于2018-3-12 10:10 深圳
+微信
发布于2019-7-31 17:49 成都
发布于2018-3-12 15:35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