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人要遵循资产完整原则,避免借助控股股东资产进行经营的依赖。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2)发行人应坚持业务独立原则,减少与关联企业或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交易。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发行人可通过股权重组与业务重整方法,避免关联交易。常见的手段有:对关联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以降低其关联性,以及对关联企业予以收购等。此外,还可以直接
对关联企业的业务进行调整,如购买关联交易所对应的资产或者业务等。调整的目的是简化企业的投资关系,减少关联企业的数量,从而达到减少关联交易的最终目的。
(4)通过公司章程和相关交易协议,规范关联交易。可在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中按照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明确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权限、程序,明确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的回避制
度以及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进行保护的内容;在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中,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应按照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的标准,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定价
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应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定价。
(5)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发行人应在财务报表和相关申报文件中,真实、充分披露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交易均应
当披露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信息;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发布于2018-2-12 10:1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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