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发布于2018-2-8 17:35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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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2-8 16:57 北京
发布于2018-2-8 16:55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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