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仓情形一:(T交易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110%),公司将在次交易日(T+1交易日)对其信用账户担保物进行强行平仓,平仓规则、平仓金额参照双方融资融券合同约定。
(2)平仓情形二:(T交易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130%),公司将在当日或下一交易日(T+1交易日)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如未能在T+2交易日15:00之前足额追加担保物,导致其信用账户T+1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小于警戒线(130%)并且T+2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小于关注线(140%),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进行强行平仓。
(3)平仓情形三:投资者信用账户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申请展期,或者展期申请未通过,未按约定归还融资负债、融券负债的(此处假设到期日为T日),本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T+1交易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4)其他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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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2-10-10 16:12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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