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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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正常的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辅助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做好境外客户的强行平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客户和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各品种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当日开仓交易保证金按照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结算时,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新上市期货合约挂牌当日的挂牌基准价视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除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以外品种期货合约,自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发布于2022-9-8 17:46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