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产品的累积期间指的是年金资金累计的一段时间,一般是保险合同生效,保单持有人开始支付保险费到保险公司开始支付年金之间的时间。不同产品累计期间的长短各不相同,根据合同约定而定,通常是在退休年龄之前,比如60岁。如果保单持有人在年金产品的累积期间内死亡,你美国为例,根据大部分粥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向指定的其他受益人退还全部或者部分的现金价值。。法律同时还规定了最低的现金价值。
给付期间是指从保险公司开始支付年金到停止支付年金的期间。各种年金产品对于给付期间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可以是明确的一段时间,也可以是某个年龄后的生存期,很显然,年金产品购买者很想其购买的年金产品在上述两段期间都有最佳的效益。如果将给付期间规定为某人的某个岁数后的生存期,就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况;该保单持有人长期缴纳了很大一笔保险费,而其在开始领取年金后不久即死亡。这种情况即使不考虑技术或者公平性的问题,对于绝大多数的客户都是无法接受的,因此公司会在这种情况下提供一些向其他受益人退还剩余保费的选择。在这一做法上,不仅国外的保险公司如此,国内的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包括中资、外资、合资,等各种所有制的保险公司,几货都介绍了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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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2-8-31 23:04 免费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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