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还需出台相应条例
发布时间:2018-1-2 14:41阅读:459
2017年12月19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深圳市金融办(深圳市金融监管局)近日更新其主要职责,将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业务划入其负责监管范围,这意味着地方金融监管改革进一步破局。
深圳当地机构人士表示,深圳2017年10月份就已明确设立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也设立金融发展服务机构。省一级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设置,仍需中央有关部门批准。
此前,山东在省一级成立了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11个职能处室,县(市、区)一级也成立相应机构。如,2017年12月27日,青岛市以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风险提示,称监测到有未经批准或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假冒正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放贷业务活动。
根据中央部署,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范围是“7+4”。具体为: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的监管。深圳由于没有农民合作社,所以是“7+3”的设置。
“金融办是事业单位和协调部门,金融监管局是个行政执法部门。”有地方金融人士指出,地方金融监管还需要出台相应条例,地方人大立法。但现在各地都在等待一行三会层面出台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等行业的顶层设计方案,才能落地本地具体监管措施。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银监会层面在普惠金融部设立专题小组承接融资租赁、保理、典当行等原商务部管理行业。融资租赁、保理等监管方案或将于2018年中左右出台,但最迟应不会超过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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