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股票期货如何让办理开户
发布时间:2018-1-2 14:11阅读:419
二、关于证券法为未来跨境证券发行与交易提供前瞻性空间的几点建议
1、预留未来境外企业到境内市场发行的空间
当前中国私人部门对多元化配置国际资产有着巨大需求。推出国际板,或者以适当的方式吸引海外优秀企业通过适当的渠道(如通过沪深港通机制)向境内发行股票,无疑是促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程度继续提高的重要内容,也是吸引海外优秀企业到本土市场发行股票的重要趋势,可有序引导国民财富多元化配置,让中国居民分享全球高增长红利,提供多元化的中国居民财富配置渠道。
因此,在证券法的修订中,既需要对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条件作一些原则性规定,也要在具体实施方面设定一些细则条款。如果目前的一系列条件还不太明确,也可以授权监管部门届时制定实施细则的形式来预留未来的空间。
2、合理设定股东大会召开的最低表决权数量
另外,对于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证券法通常会作出要求,例如通常会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应当不低于表决权总数的一定比例;就特别事项作出决议的,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应当不低于表决权总数的一定比例。从市场经验来看,可以设想,如果吸引了全球分布的大型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上市,也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最低表决权数量作出过于严格的规定,那么在实践中,很有可能出现届时股东大会无法召开,或股东议案无法通过的情况。
3、证券法的域外效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日益明显,各市场相互相关性大幅增加。然而各国证券监管模式和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在对证券跨国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理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无论是境外公司在境内发行,还是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都存在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客观上要求证券法对其域外效力进行规定,规定当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境内投资者合法利益时,证券法将具体如何适用。从国际经验看,无论是采用哪种法律,在解决存在法律冲突的时候,通常以平等互惠为主要原则,彼此尊重对方市场的社会经济制度,更好地推动资本市场的双向开放。如果是公司行为直接关系到中国境内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和境内资本市场秩序,中国境内法律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而如果根据属国法适用原则,属国法的规定也需要尊重。
在中国这样变化迅速、兼具新兴与转轨特征的资本市场上进行证券法的立法与修订,毋庸置疑挑战是明显的,但是,这也对证券法的立法与修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中国下一步开放的深入,也需要我们在证券法的修订中适当考虑其开放性,并预留一定的前瞻调整的空间,增大证券法对变化的市场环境的适应性。(来源:中国证券报)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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