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活土地经营权
发布时间:2014-12-3 16:59阅读:1328
1978年开始的第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现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强化了农民权利,解决了生产积极性的问题。而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将在“放活土地经营权”上做文章,其创新意义和深远影响,可与前一轮改革比肩。
陈锡文认为,农地改革的基本方针已经明确,即“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在这个基础上不断推进土地合理的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创新农业经营主体。
对于新一轮土改的核心,四川省委书记王东明撰文指出,“放活土地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是新一轮农村生产关系调整的核心所在。”
“中央深改小组会议定调农地改革坚持三条底线,就是为改革划定底线。”专家称,这一底线就是: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开创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实践中,我们把放活土地经营权作为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推动土地适度规模集中,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证粮食安全和农产品安全。”王东明表示。
“不能把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和经济增长对立起来。”中国社科院农村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也向上证报记者表示,耕地红线不突破是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目前我国的建设用地不是不够用。相反,很多地区的建设用地还是相当粗放的。如果能将现在的建设用地精细化使用,中国的经济增长还是没有问题的。
而且,“保障农民利益还需要大量的配套措施。”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吴垠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幅员辽阔、各区域情况差异较大的国情决定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不可能是一个一劳永逸的过程,没有多种出路的相互比较、借鉴,而希望通过某一种“赋权”模式来达致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改革可能面临一窝蜂、高成本、低收益的结局。因此,试点推进是一个谨慎稳妥的做法。
吴垠认为,下一步的改革应坚持农村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承包地、宅基地)的集体所有,通过确权赋能,把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和农民手中的使用权变为永久性物权,使它们能流转交易;保护集体和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以此建立农民获得生存、发展来源的长期保障制度,防止农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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