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客户财务状况评估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7-5-19 10:23阅读:425
答:(1) 评估内容:金融类资产评估或者年收入评估等方面,两项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分值上限为50分。
(2) 投资者可选择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满足相关要求:
a) 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b) 投资者提供财务状况证明作为对其财务状况评估的依据。投资者所提供财务状况证明的开具日期距申请开户日期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
c) 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款证明;
d) 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
e) 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
f) 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或者实物黄金证明;
g) 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h) 投资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应当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i) 投资者提供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当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j) 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应当为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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