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10-29 14:49阅读:629
1.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分别在股改结束、过券商内核并报送挂牌申请文件、正式挂牌三个阶段凭相关证明文件向新区上市金融办申请每阶段50万元,合计150万元的扶持资金,在各阶段的下一个半年度拨付。挂牌企业同时享受无锡市新三板扶持政策。挂牌企业转板境内IPO成功的,参照企业IPO给予扶持资金;挂牌企业转板境外创业板、主板成功的,参照境外上市给予扶持资金。前述扶持资金应扣除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时已享受的部分。
2.自企业“新三板”正式挂牌当年起,以正式“新三板”挂牌前一年所缴各项税收为基数,在自然增长的基础外,每个财政年度新增长的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经新区上市金融办、财政局审核,在次年由同级财政按所得比例全额返还,最长不超过2年。
3. 新三板挂牌企业其余政策参照“鼓励企业境内IPO上市”第4、6、7、8、10条款执行。
4.新区企业在本市外收购或控股新三板挂牌公司且将该公司注册地、经营地、纳税销售地调整至无锡新区的,以及招引本市外已挂牌新三板公司搬迁至无锡新区的,对绩效良好的企业可参照新三板挂牌,一次性给予150万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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