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券商转而做起通道类私募债业务,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发布时间:2014-9-17 16:01阅读:754
有媒体报道称,首批完成发行的私募债或将迎来付息或到期兑付高峰期,风险正不断暴露和释放,多家券商转而做起通道类私募债业务,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近期,我会组织交易所、地方证监局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从掌握的情况看,已发生的兑付违约属于单体风险事件,风险外溢性小;与国内小微企业贷款、境外高收益债券等可比金融产品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违约率处于正常水平,风险总体可控。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监测,督促发行人以及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鼓励在发行契约条款中设置风险防范安排,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处置好风险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市场所谓“通道类”私募债主要是指项目和资金均来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将融资项目设计成私募债发行。从目前实际情况看,银行对中小微企业授信管理较严,“通道类”私募债占比并不大。对这一模式可能带来的监管协调问题,我会将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密切配合,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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