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区域负债审核指标
发布时间:2014-8-7 15:29阅读:786
“8·5纪要”还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做了明确规定:一是资产负债率超80%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二是2013年后仍盲目进行短期高利融资企业,其短期高利融资综合成本达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以上的,累计额度超过企业总负债规模10%的将不再受理。而2012年12月份的通知规定的不予核准发债的标准是资产负债率超过90%,且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
“8·5纪要”还新增区域负债指标作为审核城投债发行标准,规定“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区域内城投企业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债务负担的发债申请。地方政府所属城投已发行未偿付企业债、中票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城投企业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同时,为了防止城投企业走私募发行的通道,“8·5纪要”还表示,凡投资项目涉及政府补贴、回购等有关政府偿债保障的城投企业,一律不准采用私募融资方式。
对于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向应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完善与项目相关的偿债保障措施,项目变更对企业信用状况未产生下调或负面评价。主承销商应出具专题分析报告,律所应出具合规性报告,经省发改委备案同意后予以公告实施。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