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之辩:借贷还是诈骗?
发布时间:2016-5-6 19:59阅读:629
一审法院认定,在2013年11月-2014年1月间,杭州皎然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寿满江以公司的名义和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与银行工作人员(原农业银行(3.100, -0.03, -0.96%)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合谋,采取伪造金融凭证手段,骗取酒鬼酒存入农行华丰路支行的1亿元存款。
但被告方对此判决表示不服,于1月27日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时,6名上诉人以及所有的辩护律师均认为,上诉人都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而该案实质上为酒鬼酒公司与部分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三方的关系是,酒鬼酒公司为资金方,罗光为中介方,寿满江为用款贴息方,三方以公司名义签订并履行了相关协议。
多名上诉人的辩护律师称,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之规定,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而这只是一起由酒鬼酒公司与部分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首先,酒鬼酒公司高层与其他被告人曾多次商议借款事宜。一审判决书显示,2013年10月,郝刚与罗光分别代表酒鬼酒与金亚尊签订“异地存款销酒协议”;酒鬼酒也曾与部分被告反复商谈确定理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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