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发布新规全面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发布时间:2026-4-27 18:17阅读:6
据安徽金融消息,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共同印发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该办法将于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出台的《办法》背景在于,随着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加快,互联网已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但同时也出现了虚假宣传、无序竞争等风险问题。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统一线上线下监管标准,八部门联合制定了此项全面规范。
《办法》的适用范围覆盖了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其中明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委托业务转委托,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转接渠道时必须直接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
在营销资质方面,《办法》规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严禁为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
针对营销内容和行为,《办法》提出了多项具体规范要求:
1. 贷款产品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
2. 支付机构的收单页面必须将支付工具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防止误导。
3. 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不得在其App和商标中使用“金融”字样。
4. 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禁止以荐股形式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此外,《办法》着重厘清了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金融机构需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并加强对合作平台的管理;第三方平台则不得介入金融产品销售的关键环节,不得与金融机构进行品牌混同,并需清晰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机构信息。
在《办法》正式实施前,相关机构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不符合要求的营销内容和行为。各监管部门将协同督促指导,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原文:央行、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发布管理办法,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来源:安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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