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4-24 21:03阅读:46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消息,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
核心内容概述
该办法旨在全面规范金融机构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网络营销行为,明确营销内容、行为、合作及监管要求,并划定了多条“红线”,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网络营销主体与范围界定
办法明确,适用主体为金融机构以及接受其委托提供网络营销服务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金融产品范围广泛,包括存款、贷款、证券、资管产品、保险、外汇、期货、支付服务等。
严格规范营销内容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总部统筹的审核机制。营销内容须以金融产品合同为准,关键信息必须真实、准确、醒目展示,不得有重大遗漏或误导。明确禁止八类行为,包括使用虚假内容、承诺保本保收益、片面宣传优惠诱导消费、使用“低风险”“高收益”等诱导性用语等。
明确营销行为规范
1. 专区展示:营销多类别金融产品时,应为各类产品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
2. 支付机构限制: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管产品等列入支付工具选项或为其提供营销服务。
3. 算法与骚扰营销限制:不得设置诱导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发送营销信息或拨打营销电话需提供拒收或退订选择,用户拒收后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或拨打。
4. 禁止影响正常使用:以弹窗广告营销的,须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5. 规范搭售行为:组合销售金融产品须显著提醒,不得违法搭售或设定为默认同意。
6. 规范新型营销渠道: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的,须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其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须为具备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金融机构需承担管理责任,第三方平台需加强资质核验与内容监测。
严格营销合作管理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平台提供服务,须明确划分权责,签订书面协议。第三方平台不得介入金融产品销售的核心环节(如签订合同、资金划转等),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或帮助金融机构规避监管。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而免除自身责任,并需对第三方平台进行事前评估和持续跟踪。
强化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及非法金融活动网络营销进行监督管理、监测处置。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采取警示、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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