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跳槽“挖走”玉米品种十被告被判赔偿近4000万元
发布时间:2026-4-22 16:35阅读:60
新京报讯(记者陈璐)4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2025年度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在一起窃取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及商业机会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周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及经营权益转移至其参与设立并实际控制的其他种业公司,损害公司利益。周某被原告诉至法院,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显示,北京某育种公司自2009年起,通过与育种专家宋某签订系列协议,依法获得玉米品种“农大372”及其亲本的独家开发与经营权益。该品种抗病抗倒、高产稳产,曾实现亩产超千斤的表现,市场价值显著。时任北京某育种公司经理的周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联合马某等人共同设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重合的北京某种业公司。2014年6月,该种业公司与宋某签订品种许可协议,攫取本属于北京某育种公司的“农大372”品种申请权及经营机会。
此后,周某、马某等人陆续从北京某育种公司离职,转而加入其参与设立的该种业公司,利用此前掌握的原告技术资料、品种审定信息及销售渠道,大规模组织“农大372”的繁殖、销售及维权活动,与原告形成恶意竞争,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北京某育种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作为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转移公司核心权益;北京某种业公司明知涉案品种存在在先授权,仍恶意攫取相关权益,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全额支持原告诉求,判令十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804万元及合理支出10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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