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介绍
发布时间:18小时前阅读:11
编辑:房俊
期货公司正式员工,期货业协会官网上可查询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 豆粕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M004-2020)》
第五条 豆粕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 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 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粕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 豆粕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3、5、7、8、9、11、12 月。
第八条 豆粕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 10吨/手。
第九条 豆粕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 豆粕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 豆粕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 手。
第十二条 豆粕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豆粕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豆粕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了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豆粕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 M。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豆粕期货合约适用期转现交割、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以标准仓单申请期转现的,交易双方除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期转现相关信息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能够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证明,
参与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客户应当通过会员在交收日14:30 前向交易所提交合法有效的能够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为不具备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并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豆粕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九条 豆粕包装为新的编织袋,编织袋的有效宽度为625mm-725mm,有效长度为1075mm-1225mm。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对包装物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同一客户同一批次入库的豆粕包装要求规格统一。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豆粕的每一袋包装上必须印有品名、厂家名称、厂家地址、厂家。
第二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豆粕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为入库商品检验合格。
第二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豆粕进行检验时,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但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商品,以不超过 200 吨为单位进行抽样。
第三十条 豆粕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离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 45(含 45)个自然日。
第三十一条 豆粕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二条 豆粕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了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三条 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仓库负担。
第三十四条 豆粕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目)的4个自然目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豆粕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本款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六条 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 2元/吨·天。
第三十七条 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 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 =2元/吨·天x全部的商品数量 x19 天
第三十八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x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 x5%
第三十九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x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 x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
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x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 x120%
第四十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7月1日起实施。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怎么开户,怎么做呢
我想问一下大连商品交易所怎么开户


当前我在线
15951983592 
分享该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