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推动黄金税收新政落地优化即征即退与免征环节
发布时间:2025-11-3 07:11阅读:9
为进一步规范黄金市场税收管理,促进黄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11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即日起实施新的黄金税收政策,明确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增值税政策细则。该政策明确区分投资性与非投资性用途黄金的税收待遇,优化即征即退与免征环节,旨在推动黄金市场规范化运作,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市场活力。
政策对“标准黄金”进行了明确界定,是指牌号与规格同时符合特定标准的黄金原料,包括AU99.99、AU99.95、AU99.9、AU99.5等牌号,以及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等规格。
公告指出,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熊猫普制金币除外),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针对实物交割出库后的环节,新政详细规划了不同情境下的税务处理办法,其核心在于对“投资性用途”和“非投资性用途”的严格区分。
在非投资性用途黄金的流通环节中,公告同样给出了具体规定。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环节可免征增值税。若买入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并按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于客户(即非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的情况,政策规定相对统一。无论客户购入黄金用于何种目的,在交易所购入环节,交易所均免征增值税。如果该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样可以享受与非投资性会员单位相同的待遇,即以普通发票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当客户将购入的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是经过加工后再进行销售时,也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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