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铝合金期货交易风险控制规则要点介绍
发布时间:2025-10-21 15:37阅读:49
编辑:房俊
期货公司正式员工,期货业协会官网上可查询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大户报告、强行平仓、风险警示等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1、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2、交易所根据铸造铝合金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标准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业务细则》的规定执行。
3、当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合约正常执行的涨跌幅的1.5倍,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合约正常执行的涨跌幅的2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合约正常执行的涨跌幅的2.5倍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N的计算公式如下:

(二)涨跌停板制度
1、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2、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旦出现卖出(买入)申报即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且最新价与涨(跌)停板价格一致的情况。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4、 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D1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为D0交易日)出现单边市,该期货合约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调整:(1)涨跌停板幅度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2)交易保证金比例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但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按D0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D1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后第一个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D1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视为该期货合约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三)持仓限额制度
1、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期货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套期保值持仓头寸实行审批制度,不受持仓限额制度限制。
2、持仓限额实行以下基本制度:(1)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2)某一月份期货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进入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从严控制;(3)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比例限仓和数额限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3、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
4、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整倍数相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相关规定。
5、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业务细则》中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5、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一个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持仓限额的,交易所可以指定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四)交易限额制度
交易所实行交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的上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特定客户,制定日内开仓交易量,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确定。
套期保值交易不受交易限额制度限制。
(五)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应当通过期货
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六)强行平仓制度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3、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6、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八)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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