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权权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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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权权利金的收取方式、计算标准及风险收益特征,是期权交易的核心要点,直接决定投资者的成本测算、风险管控与收益预期。结合国内商品期权市场实践规则,具体说明如下:
一、权利金的收取方式
权利金是期权买方为获取合约约定的行权权利,向期权卖方支付的对价,属于期权交易的核心成本,其收取规则需严格遵循交易所规定与合约条款,具体流程如下:
买方支付义务:期权买方需根据期权合约载明的权利金报价,向卖方全额支付权利金。支付完成后,买方即取得在合约有效期内按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的权利(具体为看涨或看跌权利,依期权类型而定),且该权利可自主选择行使或放弃,无需承担额外履约义务。
卖方收取与履约保障:期权卖方收取买方支付的权利金后,需按对应期货交易所规则缴纳足额保证金,作为履行合约义务的保障。若买方在合约有效期内选择行权,卖方需严格按合约约定完成标的资产交割或资金结算;保证金金额将根据标的资产价格波动、合约剩余期限等因素动态调整,确保卖方具备充分履约能力。
示例说明
投资者买入 1 手沪铜看涨期权(合约单位为 5 吨 / 手),若该期权的权利金报价为 80 元 / 吨,则买方实际需支付的权利金总额 = 权利金报价 × 合约单位 = 80 元 / 吨 ×5 吨 / 手 = 400 元。该笔 400 元资金由买方账户划付至卖方账户,卖方收取后,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则缴纳对应保证金,以承担后续潜在的履约义务。
二、权利金的计算标准
权利金的计算以 “期权报价” 与 “合约交易单位” 为核心依据,计算逻辑需与对应品种的交易所合约细则保持一致,具体公式及实践案例如下:
(一)核心计算公式
权利金金额 = 期权报价(单位:元 / 标的资产单位)× 合约交易单位(单位:标的资产单位 / 手)
注:“标的资产单位” 根据期权品种特性确定,例如农产品期权多以 “吨” 为标的资产单位,金属期权多以 “吨” 或 “千克” 为标的资产单位,具体需参照对应品种的期权合约细则明确。
(二)实践案例
以豆粕期权 2409 合约(看涨期权)为例,权利金计算过程如下:
已知条件:该期权合约的权利金报价为 56 元 / 吨,豆粕期权合约交易单位为 10 吨 / 手;
单手权利金计算:1 手该期权的权利金金额 = 56 元 / 吨 ×10 吨 / 手 = 560 元;
多手权利金延伸计算:若投资者买入 3 手该期权,则总权利金金额 = 单手权利金金额 × 交易手数 = 560 元 / 手 ×3 手 = 1680 元。
三、权利金相关的核心风险收益特征
期权买方与卖方的风险收益特征,因双方在期权合约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且均与权利金直接关联,具体特征如下:
(一)期权买方的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上限明确:买方的最大亏损额度为其已支付的全部权利金。若期权到期时,标的资产价格未向有利于买方的方向波动(即期权处于虚值状态),买方可选择放弃行权,此时亏损仅为已支付的权利金;若行权后获得的收益不足以覆盖已支付的权利金(即期权处于轻度实值状态),其亏损仍以权利金总额为上限,不会产生额外亏损。
收益潜力无上限:买方的收益潜力不设明确上限。若期权到期前,标的资产价格向有利于买方的方向大幅波动(例如看涨期权标的资产价格大幅上涨、看跌期权标的资产价格大幅下跌),则买方通过行权获得的收益将随标的资产价格波动幅度的增加而提升,理论上可实现无限增长。
(二)期权卖方的风险收益特征
收益上限明确:卖方的最大收益为其已收取的全部权利金。无论标的资产价格后续如何波动,卖方的收益均以已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为上限,不会因标的资产价格向有利方向波动而获得额外收益。
风险无上限:卖方需承担与标的资产价格波动相关的潜在风险,且该风险不设明确上限。若标的资产价格向不利于卖方的方向大幅波动(例如看涨期权标的资产价格大幅上涨、看跌期权标的资产价格大幅下跌),卖方可能面临远超已收取权利金的亏损,极端情况下需承担与标的资产总价值相当的损失。因此,卖方需通过保证金制度及合理的风险对冲策略,有效管控潜在风险。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