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浆(期货)检验细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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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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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以下简称漂针浆)期货交割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的检验行为,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由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联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漂针浆期货交割检验业务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指定检验机构的实验室,其基本条件与能力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同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
第二章 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
第四条 指定检验机构受理报检
4.1漂针浆期货实行品牌交割,交割商品必须是经过交易所指定的生产厂生产的指定品牌正品浆。
4.2 漂针浆入库生成标准仓单前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品质和重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才能生成标准仓单。
4.3 入库检验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由指定交割仓库出具的《期货交割货物堆放情况表》,其中必须注明入库时间、生产企业、生产厂、品牌、重量(风干重)、件数、包数、堆放货位等信息。
4.4 委托人在漂针浆入库后向指定检验机构申报办理期货交割检验业务。
4.5 委托人办理报检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指定检验机构提出期货交割货物检验委托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1)进口木浆,委托人应提供品质证书(质量指标)、提单、报关单、销售合同、发票、数量/重量明细单等相关文件。
(2)国产木浆,委托人应提供品质证书(质量指标)、数量/重量明细单等相关文件。
4.6 委托人应当是货主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在办理报检时应当提供货主出具的授权书。
第五条 准备检验
5.1 指定检验机构对入库时所申报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检验仅实施一次抽样检验。
5.2 指定检验机构接受报检后确定取样和重量检验日期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接到通知后,应提前做好与指定交割仓库的联系工作,确保现场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
5.3 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核实《期货交割货物堆放情况表》等相关资料,若发现报检单据与货物不符的,或浆包包装有严重破损、严重泡水痕迹、霉变等情况的,有权终止检验,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4 经核实报检单据与货物相符的,检验批量以同一提单为一个检验批次。每一检验批次的漂针浆必须是同一指定品牌、同一包装规格的商品所组成。
5.5 漂针浆的检验取样应在光照良好,干燥洁净和避风的室内仓库进行,现场拆包。
5.6 指定交割仓库应配备计量合格的标准衡器、机械设备、简易打包设备和辅助劳动力。
第六条 实施检验
6.1 重量检验按照GB/T 8944.1-2008和GB/T 8944.2-2008纸浆成批销售质量的测定进行检验,抽样数量按初次检验数量执行。每批抽取检验样品数量30或32个样包(具体由每件浆包的数量确定)。
6.2 指定交割仓库应负责对品质取样和重量检验后的散包进行归位和简易打包捆扎,避免交割商品受到污损。
6.3 品质检验
6.3.1 品质取样与试验方法按QB/T 1678-2017 漂白硫酸盐木浆规定执行。
6.3.2 品质检验项目:抗张指数(N•m/g)、耐破指数(kPa•m2/g)、撕裂指数(mN•m2
/g)、尘埃(mm2/kg)、D65亮度(%)。
6.4 检验结果的评定
6.4.1 漂针浆抗张指数、耐破指数和撕裂指数等三个指标应当符合或优于QB/T1678-2017《漂白硫酸盐木浆》中针叶木浆一等品质量规定,尘埃指标应当符合或优于优等品质量规定,且D65亮度指标应当不小于87%。
6.4.2 漂针浆的重量检验结果按照GB/T 8944.1-2008和GB/T 8944.2-2008纸浆成批销售质量的测定进行评定。
6.4.3 检验完毕,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第三章 检验报告
第七条 指定检验机构自现场抽样完毕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品质检验和重量检验报告(报告一份正本和若干副本)。
第八条 品质检验样品保存六个月。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实施前应当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联合)。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年11月12日实施。
附件1.1: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期货)品质检验报告
附件1.2: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期货)重量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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