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自贸区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
发布时间:2015-12-11 23:34阅读:624
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获准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限额暂定为1000万美元。
12月11日,央行发布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的金改方案,明确在三地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三地的要求完全一致:必须是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
目前限额暂定为等值1000万美元,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
符合条件的自贸区内机构,还需要在自贸区所在地的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开立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才可以办理限额内可兑换相关业务。
同时,三个自贸区内都推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借用外债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许区内机构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暂定1倍,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内借用外债,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
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手续也得以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放宽区内机构对外放款管理,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
继上海、天津自贸区之后,广东、福建自贸区此次也获准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地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中国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既定思路。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7大类、40项”的资本项目可兑换指标,中国已经在37项上完全可兑换或基本、部分可兑换。
央行货币政策二司司长邢毓静近日就表示,随着人民币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40项指标来看,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其实已经非常高了。如果以资本项目交易额来看,可兑换程度可能会更高。
但是,与国际上相比,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主要有两方面的差距,一是个人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还不够高;二是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相对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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