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甲苯期货仓库交割流程
发布时间:2025-8-15 16:10阅读:60
编辑: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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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二甲苯期货交割预报时,应当向仓库申报计划到库时间,并按160元/吨向仓库交纳交割预报定金。计划到库时间自办理交割预报之日起不得超过45个日历日。仓库经确认后,向标准仓单注册人开具《入库通知单》。
2.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按照《人库通知单》上载明的计划到库时间进行人库准备,仓库应当予以配合。货物逾期未到达的,仓库不再保证仓库库容,未人库货物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退还。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3.境内生产的对二甲苯人库时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对二甲苯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商品的货权转让单等凭证材料。《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当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商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境外生产的对二甲苯人库时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商品的提货单、货权转让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准许提离通知书》等凭证材料。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单证签署《进口对二甲苯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
仓库应当对入库商品单证以及标准仓单注册人的危险化学品资质进行审验。
4.对二甲苯人库时,采用船舶、管道运输的,重量验收以入罐后仓库储罐打尺计量为准,标准仓单注册人可以委托指定质检机构或者仓库进行验重,由指定质检机构验重时,仓库应当予以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采用汽车运输的,以地磅计量为准,由仓库负责。
经交易所批准,对二甲苯重量验收可以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先进衡器计量。
5.对二甲苯入库质量检验由指定质检机构负责,检验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对二甲苯人库时,由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抽样,样品一式三份,任选一份用于检验,两份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和仓库共同签字封样,交指定质检机构和仓库分别留存。指定质检机构应当在抽样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仓库。
标准仓单注册人或者仓库对人库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复检申请。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6.对二甲苯重量验收及入库采样时,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到场监督。仓库和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对验收检验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人库商品未经仓库、标准仓单注册人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对二甲苯人库后,仓库应当对标准仓单注册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储罐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标准仓单注册人签字确认。
7.已经在库的对二甲苯,能够提供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该批商品符合对二甲苯期货交割标准的经仓库认可后,可以申请注册标准仓单。
8.期货、现货混罐存储的对二甲苯,仓库应当确保整罐商品符合对二甲苯期货交割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允许混罐存储或者申请注册标准仓单。
9.对二甲苯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凭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运输方式和计划提货时间,并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人应当按照计划提货时间进行提货准备,仓库应当予以配合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
由于提货人变更运输方式或者计划提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不能按计划装运的,提货手续及相关事项参照前款重新办理确认,由此带来的一切费用由提货人承担。
10.对二甲苯出库重量验收由仓库和提货人共同实施具体办法参照入库重量验收规定。
对二甲苯出库时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仓库应当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的,仓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含该日)之前对二甲苯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提货人。
11.对二甲苯出库时,由仓库和提货人共同在仓库储罐中进行抽样,样品一式两份,任选一份供提货人使用,另一份由双方共同签字封样,由仓库留存,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复检样品。提货人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费用。质量异议应当在出库后10个工作日前提出,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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