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甲苯期货交割业务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25-8-15 16:04阅读:49
编辑: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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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石油对二甲苯》(SH/T 1486.1-2008)优等品质量标准,且氯含量≤1.0mg/kg 的对二甲苯。
2.交割方式:对二甲苯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仓库标准仓单交割和厂库标准仓单交割。
3.交割单位:对二甲苯期货的交割单位为5吨。
4.最后交割日:对二甲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 13个交易日。
5.交割基准价:对二甲苯期货的交割基准价为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地储罐交货的含税价格。
6.仓库交割的对二甲苯运达仓库指定储罐之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出人库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货物出库装到车船板或管道后的一切费用由提货人承担。厂库交割的对二甲苯运达指定提货地区码头或储罐之前的一切费用由厂库承担,运达后的人罐费用由提货人承担。
7.对二甲苯期货仓库或者厂库升贴水在标准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仓库或者厂库负责监督。仓库或者厂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押金应当予以退还。厂库提货地区存在升贴水或者出库数量发生短少的,相应发票由厂库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8.每年1月、3 月、5 月、7 月、9 月和 11 月第 15 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注册的对二甲苯期货标准仓单,应当在当年1月、3 月、5 月、7 月、9 月和 11 月第 15 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全部注销。
9.不具备对二甲苯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或者运输资质的客户,不得参与对二甲苯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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